销售假酒!平昌一人被依法逮捕侦查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苟某某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苟某某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44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90瓶,其违法经营额达19488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办理。2023年1月5日,平昌县检察院以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自首、退赔相关违法犯罪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苟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但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典型意义
当事人苟某某明知商品价格便宜,存在假冒伪劣风险,仍与供货商主动联系购货,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在被查获后不能提供该产品合法的来源,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和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违法经营额高,已涉嫌构成犯罪。在县市场监管局查证涉嫌违法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及时接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后期经过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实,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充分发挥了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效仿这样做可不判刑,成功就获利十多万,失败认罪,认罚,退款万事大忌。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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