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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苟某某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苟某某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44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90瓶,其违法经营额达19488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办理。2023年1月5日,平昌县检察院以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自首、退赔相关违法犯罪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苟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但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典型意义
当事人苟某某明知商品价格便宜,存在假冒伪劣风险,仍与供货商主动联系购货,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在被查获后不能提供该产品合法的来源,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和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违法经营额高,已涉嫌构成犯罪。在县市场监管局查证涉嫌违法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及时接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后期经过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实,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充分发挥了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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