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2男子因售卖银行卡遭起诉!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发频繁导致一些违反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福建籍男子叶某某,(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平昌籍男子胡某某,(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平昌籍男子杨某甲,(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7日主动到平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明知银行卡不能买卖、出租、出借的规定,二被告人商议由胡某某购买银行卡交由叶某某,叶某某再转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核实,二被告人购买、出售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名下10余套银行卡,其中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结算银行卡4套(胡某某名下2套、杨某甲名下1套、杨某乙名下1套),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4100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6月,被告人胡某某分两次在杨某乙处共购买银行卡8套,后将这8套银行卡交由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再将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核实,杨某乙出售的尾号为985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结算收入22万元,已核实对应电信诈骗刑事案件2件,涉案金额19万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2套银行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再将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核实,被告人胡某某出售的尾号为983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仅2021年6月29日结算收入39万元,已核实对应电信诈骗刑事案件2件,涉案金额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出售的尾号为454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仅2021年7月9日结算收入23万元,已核实对应电信诈骗刑事案件2件,涉案金额15万元。
3、2021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杨某甲处购买银行卡1套,后交由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再将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核实,被告人杨某甲出售的尾号为491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仅2021年6月29日结算收入96.7万元,已核实对应电信诈骗刑事案件3件,涉案金额30.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上缴违法所得41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000元。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购买、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杨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惩戒!
自己的银行卡也可以卖????难道就不担心吗? 现在能够挣钱的都是违法的 倒头来为别人做了嫁衣啊 这些人也是脑壳混了头哦 还是安安心心做老百姓吧 依法纳税,遵纪守法才是真 知道了 谢谢告知 为赚点小钱却危害很大 这个确实管得好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