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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了《平昌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和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说明理由、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于2023年5月19日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反馈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冯莉莉 联系电话:0827-6222446 电子邮箱:PCXGTKJYTGZ@163.COM 联系地址: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9室(信义大道18号)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2日
平昌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平昌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包含平昌经济开发区、同州街道办事处、金宝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辖区的所有村、居委会。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治漏的,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先审批、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原则。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住房)用于生活。凡将原有宅基地(住房)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按规定实施新建住房的,必须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注销权籍。 (二)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的原则。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各辖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引导村民逐步退出现有宅基地,向安置点、聚居点集中,严格管控村民自建房建筑风貌样式,引导村民选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通用图集》。 (三)坚持分级分类、严格管控的原则。依照平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基础设施配建情况,将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详见附件1)。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控制区。一律停止新建、改建、扩建村民自住房,允许村民对原有房屋维修加固和治漏,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增加房屋檐口高度,不得扩大房屋面积,可以采用防水油膏、卷材等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施工材料加固治漏。 (二)重点控制区。村民原有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经房屋鉴定专业机构评定为D级危房的且符合村民申请条件,按程序报批。因生产生活等客观条件,村民无法集中安置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分散选址。重点控制区域内原有住房存在安全隐患但不符合新建条件的,允许村民自主维修加固和治漏,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增加房屋檐口高度,不得扩大房屋面积。 (三)一般控制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照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原则,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住房)用于生活生产,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按程序报批。 四、申报条件 农村村民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村民自建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改(扩)建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他处住房; 4.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修建房屋; 5.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6.符合相关规划; 7.其他相关更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办理流程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村民申请原址改建或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二)初审。村(居)委会收集申请材料,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进行审议(相邻关系人必须参加),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张榜公示,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收集申请人的户籍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并上报给办事处或管委会。 (三)审核。各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审查,不同意选址的,告知村(居)委会及申请人;同意选址的,将审查明确意见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复函;各辖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村民的建房申请。 (五)放线。建房户在开工5日前向各辖区政府申请放线,由各辖区政府组织人员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六、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建房的政策研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各辖区政府成立对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农村村民建设规划初审、用地条件审查、放线验收等工作。 (二)责任分工。各辖区政府根据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等选址聚居点,编制规划方案报批,并负责做好聚居点及周边道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村民建房申请材料的初审核实工作,对村民申请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各辖区政府上报的聚居点规划方案,负责审核拟选址位置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并将审查意见函告相关单位和部门,符合规划的由各辖区政府颁发规划许可证,各辖区政府凭规划许可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三)监督检查。该《通知》纳入耕地保护专项巡察考核内容,各辖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的动态巡查、报告等制度,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辖区政府加强联合巡查监督工作,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和超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平昌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范围表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 日 附件: 平昌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范围表 一、严格控制区 (一)包括太平社区1、2、3、4、5、6、7、10组,小桥社区,双星社区1、2、3、4、5、6组,星光社区2、3组,金宝社区1、3、4、5、6组,竹园社区3、4、5、6、7、8、9、10组,百花社区11组,黄滩坝社区1、2、3、4、5、6、7、8、9、10、11组,五一社区1、2、3、4、5、6、7、9、10、11组,光辉社区,佛头山社区1、4组,龙潭社区1、2组,信义社区1、5、6、7、8组,汉王庙社区1、2、3、4、5、6、8、9、10、11组,龙王庙社区3、4、5、6、7、8、9组,华严社区2、3、4、5、6、7、8、9、10组,望江社区1、2、3、5组,大宁社区8组,临江社区2组,梅垭社区6组。 (二)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控制线内,已征地区域或已纳入近期征地范围的区域。 (三)需要进行严格控制的其他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 包括星光社区1、4、5组,太平社区8、9组,福星社区,双星7组,金宝社区2组,五一社区8组,竹园社区1、2组,黄滩坝社区12、13、14组,凌云社区,百花社区1、2、3、4、5、6、7、8、9、10组,佛头山社区2、3、5、6组,龙潭社区3、4、5、5、6、7、8组,雪花坪社区,蜈蚣社区,坦溪社区,金山坪社区,长印社区,信义社区2、3、4、9组,龙王庙社区1、2组,土桥社区,友谊社区,汉王庙社区7组,华严社区1、11组,黄滩社区3、7组,大宁社区1、2、3、4、5、6、7、9组,大运社区1、7组,望江社区4、6组,临江社区1、3、4组,荔枝社区1、3、4组,白沙村4、5组,草庙村7组,风滩社区1、2、7组,桥沟社区1、2组,梅垭社区1、2、3、4、5组,元石社区1、6组,长垭社区1、2组,红庙社区5、6、8、9、10、11、12组,青云社区2、6、7组,六门社区2、8、10组,石庙村,七里村1、2、3、4、5、6、7、8、9组。 三、一般控制区 包括猫寨村,秋风村,檬梓村,白顶村,元石社区2、4、5、7、8、9、10、11、12、13、14、15、16组,长垭社区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组,黄滩社区1、2、4、5、6、8、9、10、11组,白沙村1、2、3、6、7组,草庙村1、2、3、4、5、6、8、9组,桥沟社区3、4、5组,荔枝社区2、5、6组,风滩社区3、4、5、6组,六门社区1、3、4、5、6、7、9组,五马社区,尖山社区,青云社区1、3、4、5组,九树村,凉云村,南家村,太兴村,龙马村,七里村10、11、12组,八庙村,苟溪村,红庙社区1、2、3、4、7、13、14、1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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