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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人员进入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公告
根据省医疗救治组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频次的通知》(川疫指医疗组函[2022]319号)的要求,进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定点医院及普通医疗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实习进修医学生等),工作期间应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二、住院患者及其陪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应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院、并在入院后24小时内复查1次核酸。在院期间,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均进行每日1次核酸检测。
三、门诊患者及其他人员。门诊患者和其他人员进入医疗机构需持有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在无本土疫情期间,对7日内无市外旅居史、风险人员接触史和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且健康码、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无异常的,及时在“愿检尽检”窗口进行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可凭核酸采样相关凭证进入医疗机构。
四、急诊患者。对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人群,按照急诊急救流程隔离诊治,同步进行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并快速检测。
发热患者、黄码人员和其他风险人员按既定疫情防控政策执行。
巴中市应对新冠病毒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 202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