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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4日,巴州区卫生健康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岳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巴中市巴州区麻柳湾桥南端桥下公厕对面的摊点开展诊疗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巴州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6月23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巴州卫证先保决〔2021〕0424-01号)物品清单中所列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因岳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巴州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月5日向岳某下达《催告书》,要求其10日内缴纳罚没款110040元及加处罚款110040元(滞纳金)。收到催告书后,岳某仍拒不执行,巴州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