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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巴)广(安)和平(昌)仪(陇)高速公路 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镇(巴)广(安)和平(昌)仪(陇)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中共平昌县委十四届第3次常委会议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镇(巴)广(安)和平(昌)仪(陇)高速公路 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镇(巴)广(安)和平(昌)仪(陇)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遵循“政府牵头、辖区负责、部门指导、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行镇、村、社“三榜”公示制、征收补偿补助镇、村、社“三级”会审、指挥部审定制,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开设征拆资金专户,业主单位拨付的征拆资金直接拨入征拆资金专户,实行征拆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昌县行政区域内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临时用地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决定、决议和部署,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跟踪督导和考核问效。
第七条 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协调配合由指挥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做好房屋、土地、山林、管网杆线、青苗及附着物等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和核实登记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矛盾问题,按照程序兑现落实被征迁对象安置补偿资金。
第八条 县交运、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财政、人社、民政、发改、经信、统计、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广电、电力、通信、燃气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位置、范围和地类。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纸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线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由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并由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四)征收土地结果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群众代表、村(居)委会、相关镇、第三方测绘机构、指挥部办公室签字盖章为准。
(五)原红线控制区内的一律不得突破前期勘测锁定的登记实物量。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认定,按照县公安部门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Ⅰ类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53000元,Ⅱ类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45000元,Ⅲ类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407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综合地价2:8的比例进行划分,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所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征收退耕还林地由相关镇会同林业部门进行核实登记造册;补助资金到期的,按林地补偿执行;未到期的,所占面积在所在村社内进行置换,置换中按照相关政策处理,置换后的优惠政策由承担置换的户主享受。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镇土地勘丈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统一制作发放表格及资料。
(二)被征土地勘丈登记工作由相关镇牵头,第三方测绘机构具体办理,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镇、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户及群众代表全程监督。
(三)土地征收登记调查结果,经镇审核后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期满,补偿资金先由镇进行核算,然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最后交由原报送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农户签订《土地青苗附着物安置补偿协议》。
(四)依据签订的《土地青苗附着物安置补偿协议》,指挥部办公室将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或分批次划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拨付到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费、土地补偿费、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青苗及林木补偿费等,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拨付到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和抵扣任何费用。
(五)征地补偿款到位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相关镇、项目建设业主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移交协议书》。
(六)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须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到县级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用支付和管理。
(一)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在土地补偿费中,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不能低于8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或由被征地农户自主安排使用。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若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全部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若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则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原则上全部用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不需要和不符合条件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留作个人生产生活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收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费用支付给权属单位。
第十六条 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积极创业、兴办经济实体的,政府给予鼓励,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范围、勘测及面积确认。
(一)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集体土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红线管控范围内以原锁定的实物量为前提,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所放红线边界为准。红线管控以外拆迁的房屋必须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原则上坚持谁申报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其补偿标准与红线内拆迁标准同价。
(二)拆迁房屋及勘测丈量登记工作由第三方测绘机构具体办理,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镇、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户及群众代表全程监督。
(三)拆迁房屋及勘测丈量登记的面积、数量,原则上以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不动产证)载明的面积不符的或未登记的建筑,以县房管局或第三方测绘机构勘测数据为准,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镇、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户及群众代表签字盖章确认为准。
(四)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联合公告》发布后,抢建、乱建、违建的不列入拆迁补偿范围,谁建谁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房屋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1170元/㎡,砖混结构890元/㎡,砖木结构710元/㎡,土木(穿斗)结构640元/㎡,简易结构230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参照造价和使用年限作适当补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因特殊情况造成房屋无法居住但有剩余残值的,能够说明正当理由且没有争议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五)水、电、气、闭路电视等正在使用或能正常使用的入户费及安装材料费,一律按规定以货币现价补偿。被拆迁户必须自行交清和办理下欠使用费用和销户手续。
(六)室内的装饰装修,按装饰装修项目分项计价补偿(详见附表)。附表未列项目的,根据使用时间长短,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七)室内附属设施、室外地上附作物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参照相关补偿标准,或根据市场行情给予补偿。
(八)房屋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业务指导下,由相关镇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完成。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兑现。
(一)房屋拆迁按本办法中土地征收管理程序实施,通过“三榜公示”无异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用支付和管理办法落实。
(二)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拆迁房屋必须无条件拆除。
(三)房屋拆除后残值由拆迁单位处置。若被拆迁户要求拆除残值的,必须向拆迁单位按房屋总值6%缴纳残值利用费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
(一)统一采取货币化补偿,实行自主购房、统规自建、农民自建房的方式安置。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的必须符合建房条件。
(二)对已有住房不需自建的,必须提供合法的安全住房证明,经相关镇审核认定后,补偿款、签约奖励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
(三)鼓励被拆迁户到县城或辖区场镇购房及投亲靠友落户。
(四)被拆迁户无法自行调整到新建房宅基地的,必须接受安置单位或部门的安置,绝不允许自行抢占或强行选择安置地点,否则按自行放弃安置处理。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被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只安排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每户每人30㎡,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县《征地公告》发布后,违规新迁进的农业人口不予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苇地、滩涂等地),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最多不超过每户30㎡。
(六)被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中一处被拆迁的,另一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八)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
(九)对征地拆迁有争议的,在不影响工程建设推进的原则下,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拆人协商解决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解决。拆迁安置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的实施,不影响工程建设。
(十)《不动产登记证》的办理。实行统建自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房屋拆除后,由产权人主动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否则,将由产权人自行承担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专项设施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涉及水利、电力、广电、通讯、燃气等部门的各种管、线、杆、网等设施由各经营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自行拆除。杆、管、线迁改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设施的拆迁,由该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拆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设施的拆迁补偿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设施补偿款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审核并按照程序送审签字后将补偿款划拨到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和借道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地。
(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界线和面积,使用时限和用途,补偿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同时编制好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责任主体,交纳土地复垦费用,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临时用地使用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踏勘论证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论证同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三)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原则,项目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项目工程完成后依法履行临时复垦义务,保障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复垦后灭失的土地,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属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借用乡村公路、通组路及院户路,必须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复。批复单位必须现场核实现有路况并做好影像或书面记录,待施工单位用道结束后,恢复原有使用功能。镇、村、组及院户路永久性占用,由业主单位负责接线,确保道路畅通。严禁任何用地单位不经过申请批准擅自与村、组签订《借道合同》。
第二十九条 补偿标准及兑现。
(一)临时用地的补偿,耕地每年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补偿,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补偿。青苗参照本办法土地补偿中青苗及附作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中有不可恢复或灭失的土地,按本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根据协议按年度兑现或一次性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可参照已签协议或另行协商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辖区人民政府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直接兑现到所在村社集体或个人,并报辖区人民政府备案,严禁任何用地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耕地开垦等费用。
(一)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财政专户储存。占用林地或者退耕还林的,由业主单位按《森林法》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和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
(二)临时用地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一般确定2年,逾期用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按标准按所占面积复垦的,其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开垦费不予退还,直接转付给辖区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用于耕地、林地、复垦开垦。林业植被恢复费和退耕还林置换费不予退还,分别用于异地恢复和被置换农户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
(三)施工单位损坏的人行道、排水沟、渠、堰等地上附属设施,在工程即将结束前必须恢复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对不能恢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按实际损毁情况予以赔偿。
(四)若新的办法出台,则按照新的执行。
第七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之规定,凡在征地、房屋拆迁、专项设施拆迁、临时用地及借道等工作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实施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三)在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或降低补偿等行为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唆使、协助被拆迁安置户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冒登、谎报有关数据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六)为达到个人目的或为他人达到某种目的,对业主单位项目部、施工单位利用职权采取威胁、利诱、胁迫等手段强行分包工程、敲诈等不法行为的。
(七)重大问题个人擅自违规操作和决定,给国家、集体、业主单位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拆迁户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攻击工作人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伪造涂改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有关数据骗取拆迁补偿资金等行为,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建设征地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7、建设征地畜禽养殖设施补偿标准
8、建设征地农业养殖(种植)设施补偿标准
9、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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