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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广告的提示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 ,保护广大学生、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广告行为做如下提示:
1、不得发布超经营范围的广告。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应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
2、不得发布保证性承诺的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不得发布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广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4、不得用相关机构、人员名义和形象作推荐。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教”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5、不得在学校和利用学习用品进行商业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6、不得发布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相混淆的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应使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不得制造市场混淆。
7、不得发布含有“软色情”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8、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自觉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欢迎广大学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欢迎拨打 12315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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