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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适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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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7-31 09: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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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之前条例内容发现,修订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对“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表述。

    为何将针对网约车司机行为约束方面的重要规定给删除了呢?

    对此,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孙文剑表示,修改后网约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将统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其实是将网约车司机的管理条例合并到了上述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之中,而在这一规定里,对出租车、网约车司机的行为监管细则更多,同时,在这一管理规定之中,出租车、网约车司机的违规处罚金额,从50—200元,直接提高到200元至2000元。“从处罚金额的提高来看,显然对司机的约束力也就更强了。”

    孙文剑还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还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情形进行了区分,调整了处罚额度。其中,对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相关许可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了适度降低。就是将网约车三证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金额,从现行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分别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及200元至2000元。“相比而言,网约车驾驶员证的处罚金额下调幅度较大,对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没有调整。”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主要是司机)等经营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相关条款的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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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8-1 05:43:49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绵阳
    对出租车该整一下了,特别是火车站拉客的太多了钱还是乱收哦,上车不说,下车就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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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8-1 21:51:17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这个生意不错一本万利赚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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