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县
金宝街道七里村,江口街道临江社区、大宁社区、风滩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共4.5494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1〕5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3月23日
4、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平昌县金宝街道七里村2、3社;江口街道临江社区5组,大宁社区4组,风滩社区7组农用地3.735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2.6297公顷,林地0.6134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9公顷),建设用地0.8144公顷,共计征收集体土地4.549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3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及社保方案的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金宝街道、江口街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申报及落实等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