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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巴中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城镇园林风景区及距林地边缘外2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国有、集体林场管辖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它活动。
(二)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由县森防指办根据《平昌县野外违规用火有奖举报制度》给予奖励(县森防指办举报电话: 0827-6266266)。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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