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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巴中市召开“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
疫情防控新闻通报会
会上,通报了
第四批“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
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案例
↓↓↓
案例一
巴州区某食品厂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州区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内冻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公火鸡琵琶腿45箱804.6kg、进口冷冻猪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存放有已拆箱正进行腌制的进口冷冻猪腿10箱216.2kg,货值金额共计29428.56元。经查,前述涉案冷链食品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三证明一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小作坊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没收涉案食品和处罚款500285.52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案例二
通江县张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肉制品食品案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冷冻库内发现4件冷冻猪耳朵(每件重量为10公斤)和53件冷冻猪脚(每件重量为10公斤)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查,2020年8月11日、8月16日,当事人先后从达州市通州区某冷冻食品批发部采购冷冻猪耳朵5件、冷冻猪脚60件,放置于自家门市销售,至案发时销售冷冻猪耳朵1件、冷冻猪脚7件,获利230.00元。当事人在采购前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及质量合格证明,仅索取了两次购货的《销售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猪耳朵4件、猪脚53件,共计570公斤)和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以及处罚款2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通江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4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烟酒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门店内发现14瓶“五粮液”白酒和8瓶“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均未查验索取白酒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34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商品罪案
2021年1月22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中市经开区李某经营的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柜台内发现“国窖1573”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李某自述本人通过微信从袁某处购进。
已查明,袁某及丁某(系袁某部分产品供货商)销售的系列白酒(含“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多种品类),货值金额约6.28万余元,均从当事人吴某处购进,吴某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同时查明,自2017年8月至案发当日,当事人销售给丁某“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金额约20余万元。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吴某销售给袁某、丁某的白酒均从网名“胡某某”处购买,由“胡某某”通过物流配送至巴中且代收货款。当事人在巴中向物流公司付款后,以“胡某某”名义提货。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移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拘捕犯罪嫌疑人2名。
案例五
张某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0年9月17日,巴中市纪委阳光问廉暗访组人员对位于平昌县张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进行暗访,在当事人药柜上发现摆放有“乳酶生片”“安咖黄敏胶囊”“安咖苯酸针”“阿昔洛韦分散片”四种药物,均已超过有效期限。2021年1月22日,巴中市纪委将此线索移交至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张某原是平昌县某村卫生室村医,退休后于2019年12月投资1000元开始在自有房屋内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未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口述经营金额6000元。同时当事人对市纪委阳光问廉暗访情况无异议。由于当事人属于个人经营,未建立进销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7000元,对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处罚款135000元,两项合计处罚款142000元。
案例六
通江县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超期未检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案
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分公司洪口站、沙溪配送中心、文胜配送中心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8支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验。同时查明,洪口站分别为文胜配送中心,沙溪配送中心充装液化气203瓶、83瓶,在进行液化气充装时,均未对所使用的钢瓶进行检查,并对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进行了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表只记录了客户名称、充装开始时间、设定净重、实际净重、实际瓶重、实际总重、充气工、称号。但当事人在给其他用户充装液化石油气时,除记录了上述数据外,还记录了气瓶编号、充装前外观检查、充装后的外观检查、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平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案
在对平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检验机构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黄豆芽由当事人于从平昌县新华市场一处摊位购进,共5斤,案发时已销售2.6斤,货值金额12.5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豆芽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根据《检验报告》所检项目显示“氯苯氧乙酸钠”系不得检出的成份。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和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林某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案
2020年11月17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乐丰马林村的一处宣传销售会场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并提供了录制的相关视频,执法人员对随即对林某组织的宣传销售会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已组织人员向消费者宣传“智能反渗透冷热直饮机”“多功能空气净化器”“手表”等商品,主要宣讲内容包含:“智能反渗透冷热直饮机”净化的水人体饮用后可预防、治疗疾病;“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可除风湿;“手表”可以降血压、降血脂。执法人员现场对购买林某宣传商品的两名老百姓(毛某某、冯某某)进行了询问,了解了宣传销售过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涉嫌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2020年12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已对林某以涉嫌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九
巴州区某食庄(朱某某)发布虚假广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2021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回风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菜单上标注有“野生鱼、生态河豚、大河鲢鱼”等菜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货渠道及货品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未购进过“野生鱼、生态河豚、大河鲢鱼”等食材,其销售的鱼类均是在巴州区某农业合作社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大销售效益而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南江县南江镇某餐馆(包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上载有“沙河鱼干饭,家常菜,野生鱼”字样。店内使用的菜单上印有“南江沙河鱼干饭,鱼干饭每斤50元,大河鲤鱼50元/斤,饲养鲢鱼60元/斤,大河仔鲢100元/斤,大河鲫鱼60元/斤”和“碎米斑鸠 68元”等字样。店内订餐卡上印有:“招牌菜:野生鱼点杀,特色家常菜,汤锅系列”等字样。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售鱼类均为养殖,并提供了进货发票。菜单上的“碎米斑鸠”实际为当事人在“淘宝”上购买的鹌鹑。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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