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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老赖”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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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12 10: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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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郭某,男,生于1970年,住平昌江口镇。2018年6月,平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郭某按判决书内容支付魏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郭某下落不明,亦不履行义务。平昌法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发现,郭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魏某某向平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郭某与其妻仇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门市一间出租给平昌本地某药房的执行线索。平昌法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执行,并根据魏某某提供的线索查明,郭某与仇某某已于2019年12月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门市一间变卖,得价款1550000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微信图片_20201212100905.jpg

    处理结果
    2020年4月,平昌法院将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和全部卷宗移送平昌县公安局。平昌县公安局审查后,于2020年10月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平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郭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反而将其与其妻共有的门市变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昌法院遂依法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来源:平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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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12 21:26:51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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