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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从县人民政府获悉 原文如下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县决定实施征收平昌县2020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用途
本批次用地拟征收江口街道大宁村9社,星光社区9组;同州街道龙潭村2社,佛头社区4组,蜈蚣社区1、3、4组;金宝街道竹园社区6、10组,黄滩坝社区2组,五一社区1、7组部分集体土地和转用金宝社区1组的部分国有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科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该批次用地拟征收拟征收集体土地6.6135公顷,其中:农用地6.228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4.6669公顷,林地0.6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9593公顷),建设用地0.384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0.5243公顷,其中:农用地0.524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0739公顷,林地0.4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8公顷),合计使用土地7.1378公顷。具体地类面积见下表: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测算方式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要求,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五、社会保障安置和住房安置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将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发布期满后,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江口街道、同州街道、金宝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