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蜀黍向大家
曝光2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
务必安全行车,守法出行
造成终生禁驾的情形和原因主要有两种: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公布的终生禁驾名单中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
构成犯罪
被终生禁驾名单的人员一共4人
其余4人都是因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且构成犯罪的
被处以终生禁驾。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姓名:黄刚
513028********694
违法行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姓名:廖苍全
513701********613
违法行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姓名:张运强
513027********714
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姓名:张伟
51370********334
违法行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姓名:周伟
513701********350
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姓名:陈浩宇
513701********134
违法行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姓名:吴松
51372********81X
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姓名:林加荣
51010*********310
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典型交通违法及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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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11月25日,吴某(巴中市
平昌县人)持“C1D”证,驾川Y籍小型轿车,
行驶至平昌县江口镇东风路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英撞倒后逃逸,造成刘某英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平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18年10月27日,陈某宇(巴州区人)醉酒后驾驶川Y籍小型轿车,当行驶至南江县省道S101线油房沟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刘某当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陈某宇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在陈某宇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
经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陈某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肇事!
肇事逃逸!
这8个人,
他们不仅终生禁驾,
而且还要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