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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一、《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可以容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二、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契约排除了合同法条款的适用。 三、具体分析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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