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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兰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某、张某、刘某、王某、田某、代某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主犯“二进宫” 涉案毒品达8445.5克 兰某是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法院审理查明,兰某为了牟利,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红色佳苑”小区租房内从事制毒活动,2015年8月20日,侦查人员在该租房内将正在制造毒品的兰某抓获,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16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357克。同日,在兰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路20号的租房内,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8.5克,制毒原料麻黄素65.5克。另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50克。 罪行极其严重 虽悔罪但不从轻 庭审中,被告人兰某的辩护人提出兰某能坦白、认罪悔罪,所制造的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制造、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也当庭认罪悔罪,但其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445.5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兰某当场表示不上诉 宣判时,法官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某当场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