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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小区物业你会想到啥子?
貌似好多小伙伴的印象里,物业=收物管费的
好像物业的存在就是等着我们交钱样 但估计好多人都不晓得吧
物业也是要发钱给业主的! 纳尼??? 看看别人家的小区物业吧 杭州一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今年春节前夕,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50元的购物卡; 重庆市沙坪坝覃家岗街道某小区业委会为小区的业主共发了41700元红包; 南昌市某小区,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20元的过年红包。
羡慕吗?眼红吗?
告诉你,这钱都是业主应得的!
想知道为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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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你们每天回家的时候
有没有留意过这些
小区的门禁杆 ▼ 小区路边的灯箱
▼
小区电梯门口和里面 ▼ 小区里面五花八门的广告随处可见,
房产、餐饮、美容、通信汽车、装修、旅游、教育各行各业都有 过一段时间还会换新的广告! 如果你留意过 那有没有想过这些问题—— 1.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2.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3.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小伙伴觉得惊讶——
小区广告竟然和我们有关系? 当然!!!
看看这个真实案例你就领悟了 不久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 其中一个案例 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每一个业主!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 从2004年经过ZF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
依据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该收益的使用。 2.《物业管理条例》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经业主同意物业无权获取公共区域收益:
该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 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 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但是现实中
有多少人知晓自己有这项权利呢?! 物业就因为这一点 对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长期隐瞒不报
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 只有物业公司在行使“霸王条约”!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私吞了! 感觉自己错过了几个亿啊!!!
那作为业主的我们想要这笔钱应该怎么维权呢? 1、向辖区街道、居委会投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街道、居委会将受理此类投诉。 2、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求助。 3、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是不是突然有种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赶紧问问自家小区的物业,该领的红包还是要领的!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你们觉得这笔钱物业该不该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