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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人民的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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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料] 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已回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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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4 19:14:24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這是一个“案中案”我知道纪监与法院各是一个部门,各办理的案件不一样,当然处理的执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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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5 21:45:58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枉法裁决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联系媒体曝光其过程和结果是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应当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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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15 22:15:03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JBM,天天无聊发这个,有jB用,乱七八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礼,回复也不是权威发表,冤了走发律途径,再冤了走砍刀途径,就什么话不说了。任何人怕亡命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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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5 23:41:54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5967897789 发表于 2019-03-15 22:15
    JBM,天天无聊发这个,有jB用,乱七八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礼,回复也不是权威发表,冤了走发律途径,再冤了走砍刀途径,就什么话不说了。任何人怕亡命徒。

    有你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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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6 00:47:55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5967897789 发表于 2019-03-15 22:15
    JBM,天天无聊发这个,有jB用,乱七八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礼,回复也不是权威发表,冤了走发律途径,再冤了走砍刀途径,就什么话不说了。任何人怕亡命徒。

    在平昌人民法院一个普通民事案件,他都不具备分析问题,了解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何以司法何以为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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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16 07:37:53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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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03:05:20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日期:2018-11-24颁布日期:201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2018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

    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四、办案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不再适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逮捕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规定。

    (二)对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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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05:35:26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09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nbsp; &nbsp;&nbsp;&nbsp;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nbsp;&nbsp;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请问评估报告,网拍公告,被告房产登记薄编号及公章你院严格审核过吗? 1554759302744504_643.jpg 1554759302754482_461.jpg 1554759302758130_867.jpg 1554759302762268_893.jpg 1554759302765957_465.jpg 1554759302768766_167.jpg 1554759302771827_432.jpg 1554759302774756_329.jpg 1554759302777681_3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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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0 22:48:07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请平昌县人民法院如实向党组织及人民群众交待以下证据“未设抵押权”的来由,为何2013年5月7日及2016年5月24日查封被告房产登记薄资料,评估报告,网拍公告一致“未设抵押权”呢? 1554907514980197_139.jpg 1554907514989674_201.jpg 1554907514992826_172.jpg 1554907514994978_930.jpg 1554907514997170_881.jpg 1554907515000210_289.jpg 1554907515002441_86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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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4 11:04:58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07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nbsp; &nbsp;&nbsp;&nbsp;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nbsp;&nbsp;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你的回复有些话是在放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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