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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为何家属状告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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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0: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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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3日,一对母女吴某、黄某到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恩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称黄先某生前系某初级中学教师,在乘坐同事魏某的车到恩阳区教科体局参加会议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某无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先某所受伤为工伤;2015年11月13日,吴某、黄某以书面形式向恩阳区社保局提交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社保局受理后拒不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恩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所获的第三人魏某的民事赔偿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数额中扣除,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市级统筹,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是一种内部管理制度,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确立的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补差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倍赔偿的原则相悖,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定支付原告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宣告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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