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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动态] 平昌男子酒后骑车出事故 同饮者未劝诫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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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09: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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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与受害人死者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虽不违法,但导致受害人因醉酒而不符合驾车条件,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他们应尽到警勉和劝诫的义务。
近日,平昌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男子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事故,同饮好友一并担责。
QQ截图20160427091659.png
2015 年10 月21 日中午,蒋军、蒋强在网吧通过QQ 方式与李斌取得联系,邀请李斌晚上一起聚一聚。当晚9 时许,李斌带女友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蒋军、蒋强一起吃夜宵、喝啤酒。当晚11 点,宵夜结束,四人意犹未尽,又买了零食和啤酒一起到附近的草坪上继续喝酒。
凌晨时分,喝酒结束,李斌驾驶摩托车搭载女友金某回家,在回家路上发生意外。李斌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人行道上的电杆,李斌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次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斌饮酒后驾车以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
但李斌父亲认为蒋军、蒋强与李斌一同喝酒使其饮酒驾车,对李斌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将二人诉讼至平昌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情理出发,让原告知晓死者李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向两被告蒋军、蒋强进行沟通讲解,使两被告明白,他们与受害人死者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虽不违法,但导致受害人因醉酒而不符合驾车条件,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他们应尽到警勉和劝诫的义务。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蒋军、蒋强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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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记,不要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啊,后悔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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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2: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要喝自己喝嘛,莫劝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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