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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批 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案例 通报原文如下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启动以来,巴中市聚焦“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和“常态化疫情防控价格执法行动”7个执法子行动,突出抓好“春雷行动2021”中的冷链疫情防控“底线”工作,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巴州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1.桂花酸梅粉(果味固体饮料)”22袋,其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标识。2.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肥牛15.15Kg。该店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进口肥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二: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东海黄花鱼(冻黄花鱼)”案
2020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进场时,在其经营场所货柜和食品冷冻库房内发现:“东海黄花鱼(冻黄花鱼)”36条(称重共计:12.15Kg,含箱体2.25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8日。该公司经营的上述“东海黄花鱼(冻黄花鱼)”均已超过保质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三:巴州区某水产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巴中某火锅店现场检查时,在该店一楼房间冰箱内和厨房冰柜内发现: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进口肥牛15.15Kg,现场负责人陈述上述产品是从巴中市巴州区某水产经营部购进的。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水产经营部经营者予以承认上述事实,且不能提供该批次进口肥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水产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四:恩阳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1.生产日期:“2020/08/20”,3块来自巴西的“冷冻去骨牛嫩肩肉”,共4.6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疫票据及报关单等资料。2.在厨房冷冻柜中发现有元宝状黄色固体(火锅油凝固物)3袋,共16.65Kg,两个元宝模具,在排水沟旁发现盛放有黄色固体物的钢桶2个,现场连桶称重分别为21.30Kg和9.70Kg。在操作台下方有火锅底料两桶,现场连桶称重分别为65.20Kg和12Kg。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五:南江县某餐饮企业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南江县某餐饮企业冻库检查时发现:无法提供合法采购票据、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证明产品合格资料的产品157Kg,含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92.60Kg,未标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批次的食品5.65Kg。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该案已由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案例六:南江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动物性水产制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冻冰柜中发现:2袋马面鱼(俗称“耗儿鱼”)(其中1袋已开封)4.8Kg,3袋已开封的墨鱼仔7Kg,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报告、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以及外包装纸箱。同时在当事人的原料储存间发现:1袋“孟四姐®花生碎”,无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项和第六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七:平昌县某汤锅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藏柜中发现:优质牛杂五袋,其包装上标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3日,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净含量:2.5Kg。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八:巴中市某然气经营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根据省局“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取检查方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巴州区乡镇居民用户销售第一阶梯民用天然气988287.4立方米,并执行了2.52元/立方米的销售价格。按照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巴区发改〔2018〕148号)文件之规定,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应当执行2.19元/立方米,当事人提高销售价格0.33元/立方米,其价格违法所得总金额326134.8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开展多收价款清退工作,共清退价格违法所得金额325363.80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处200000.00元罚款,对未清退金额771.04元全额没收,合计处罚没款共计200771.04元。
案例九:巴中市某医院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近日,接投诉举报反映巴中市某医院收取了应当由医保基金报销的门(急)诊诊查费用,执法人员对该院门(急)诊诊查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据查当事人在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实际向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287544人次门(急)诊诊查病人收取了应当由医保基支付调增的6元/人次诊查费用(挂号费)。根据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城市公立医疗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巴发改[2016]465号)》文件精神,“门(急)诊诊查费调增6元,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全额报销”。经核实,当事人在此期间向病人收取了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1725264.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立即改正其收费行为,并公告退费工作,截止目前,共清退352人次,涉及金额2112.00元。当事人实际向门(急)诊病人多收取诊查费用172315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十:通江县某冷鲜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品案
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部冷冻库现场检查时发现:1.进口“冷冻长切带趾猪脚”5件,标签有明显的刮痕,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模糊,当事人只能提供该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冷冻猪长脚”3件,外包装箱无中文标识,货值金额共计194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冷冻食品的违法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立案处理。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十一:通江县某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品案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冻库内现场检查时发现:1.“冷冻猪耳朵”4件(10Kg/件),白色外包装箱、无中文标签;2.“冷冻猪脚”53件,外包装箱标注“NWT”,无中文标签,其货值金额共计1143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十二:恩阳区某家禽宰杀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2月15日,在当事人设立于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的冻库现场检查时发现:外包装上标注“Frozen pork tongues”18件,无相关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其他资料。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十三:恩阳区柳林镇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0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该超市经营的“领秀可可”沙龙专业洗护臻品,水滋润烫染香草洗发乳,净含量:777ml(9瓶),555ml(8瓶),222ml(7瓶),上述净含量为777ml和555ml的瓶身标注有“专利号ZL201430391186.9”,净含量为222ml的瓶身标注“专利号201530361199.6”。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上述两个专利证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十四:通江县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冷冻食品案
2020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冻库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猪脚”8件,货值金额共计184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的进口“冷冻猪脚”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处理。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十五、南江县东榆镇某水果店涉嫌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中存放冷冻“鸡爪”、“鸡小腿”、“火鸡腿”。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案例十六:平昌县某食蔬集销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近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其冰柜中发现3袋鲜冻鸭肫,未标示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另在其冷冻库房中发现上述相同产品48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的采购票据和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其经营的食品“鲜冻鸭肫”51袋和违法所得10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平昌县某调味品经营部涉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其门市冰柜内发现6袋鲜毛肚(10斤/袋),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2020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市冰柜内发现:夏成牌鱿鱼4袋[2500克(+200克)/袋],仍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研究,该案纳入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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