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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男子电击野猪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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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0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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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获悉,平昌男子电击野猪过失致1人死亡。具体详情如下:

    被告人王东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案发前住平昌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王东升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以逆变器瞬间提高电瓶电压的方式猎捕野猪。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何某1在得知王东升可以采用高压电猎捕野猪,想到自家农田庄稼经常被野猪糟蹋,便叫王东升帮忙猎捕野猪。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东升确认何某1在其位于平昌县3社的农田有野猪出没后,便将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在何某1的农田中进行组装,由被告人王东升使用手机进行遥控操作,王东升与何某1约定好猎捕装置于晚上20时至次日早上6时才打开电源。之后,王东升使用该猎捕装置陆续猎捕野猪三头,除与何某1等人分了少量野猪肉外,王东升将剩余的野猪肉予以销售。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东升在手机上收到猎捕消息后,才发现忘记关闭猎捕装置电源,遂电话联系何某1未果,匆忙赶到农田进行查看,发现何某1已倒在自己安装的猎捕装置旁,被告人王东升见状立即拨打110、120求助,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宣布何某1死亡。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1符合电击死亡。

    微信截图_20200814095923.png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人认为被告人王东升因疏忽大意未按时关闭电网,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升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谢安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东升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王东升自愿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王东升在网上购买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以逆变器瞬间提高电瓶电压的方式猎捕野猪。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何某1在得知王东升可以采用高电压猎捕野猪,便邀请王东升帮忙在其农田庄稼处进行猎捕。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东升确认何某1在其位于平昌县3社的农田有野猪出没后,将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安装在何某1的农田中,由被告人王东升使用手机进行遥控操作,王东升与何某1约定好猎捕装置于晚上20时至次日早上6时打开电源。之后,王东升使用该猎捕装置陆续猎捕野猪三头。2019年12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东升在手机上收到猎捕消息后,发现忘记关闭猎捕装置电源,遂电话联系何某1未果,匆忙赶到农田进行查看,发现何某1已倒在自己安装的猎捕装置旁,被告人王东升见状立即拨打110、120求助,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宣布何某1死亡。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1符合电击死亡。

    同时查明,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东升拨打110电话后即在白衣镇红旗村3社事发现场等待。何某1死亡后,王东升支付赔偿费用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王东升在平昌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张某、何某2、刘某的证言;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平)公(物)鉴(尸检)字〔2019〕7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王东升的供述与辩解、《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评鉴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升因疏忽大意未按时关闭电网电源,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东升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东升有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羁押期间表现较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王东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逆变器一台、蓄电池一个、电线(绿色、蓝色)47米、绝缘桩若干依法予以没收,并交由平昌县公安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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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20:17:11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仙女虾 发表于 2020-08-14 16:38
    野猪毁坏庄稼为什么不能捕杀

    没有判他非法捕杀野猪,是过失致人死亡,忘记关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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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14: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野猪也不能捕?糟蹋粮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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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16:38:11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太没点安全意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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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16:38:56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野猪毁坏庄稼为什么不能捕杀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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