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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平昌县申请购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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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9 17: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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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昌县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平昌委发〔2016〕5号),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购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凡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和金宝新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商品住房面积小于144.00平方米的购房业主均可申请享受财政性购房补贴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购买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只能享受一套购房补贴。
        2、凡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和金宝新区就业的无自购住房而租赁住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二、时间要求
        1、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和金宝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审批通过后将按平昌委发〔20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
        2、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毕业的,且在县城工作并租住住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审批通过后将按平昌委发〔20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承租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3、县房管局从2016年8月8日开始受理享受对象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
        1、居民在县城老城区购房的,在合同网签备案后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在金宝新区购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2、经认定为我县在岗的学术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特岗教师、紧缺人才、招引研究生、二等功以上人员及一、二、三级残疾人在县城购房的,每平方米再另给予50元的补贴;
        3、对在县城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县城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由县财政每月给予200元的住房租房补贴。
    以上1、2条优惠补贴政策,仅限销售环节增值税在我县缴纳的房产项目,凡购买销售环节增值税未在我县缴纳的房产项目住房的不予补贴。(根据平国税一函〔2016〕1号文件,目前购买四川金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请补贴)。
        四、办理程序
    购房人申请→(房管、地税、国税、组织、人社、教体、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财政拨款→(房管)发放补助。
        五、申请资料
        (一)申请财政性购房补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可在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pcfc.cn/)下载或在开发公司售楼部领取;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税务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在岗的学术带头人、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紧缺人才及招引研究生的人员还需要提交有权部门核发的文件或证明;
        6、残疾人及二等功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帐户(联社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县城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住房租赁补贴申报表,可在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pcfc.cn/)下载或购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办公室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住房租赁备案证明(房管局租赁办公室办理);
        4、承租人银行账号(联社存折);
        5、出租人租赁收入完税凭证;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保存单位加盖章印;
        7、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或调入人事档案证明;
        8、县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申请受理
        1、受理购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财政补贴发放的接件和初审工作;
        2、申请购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到房管局——政策法规股办理,并一次性递交相关资料;
        3、资料审查结果将在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pcfc.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房管局,房管局收到补贴资金后立即兑现给购房或租房申请人。
        七、有关规定
        1、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必须据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申请了购房补贴的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原则上不得撤销备案合同,更不允许私下转让;
        3、若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确需退购并申请撤销备案合同的,必须提交相关依据并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4、企业向个人融资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用于申请购房补贴;
        5、任何开发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审批发放购房和住房租赁补贴过程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6、承租人提前退租或转租的,必须自行退回相应租期的住房租赁补贴。

        特此公告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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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0 20:11:30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怎么拿纳税人的钱去刺激房市,补助少数人。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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