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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8日,李某某在 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分娩一男婴,产后突发大出血,当日平昌县妇幼保健院遂将李某某子宫切除。后李某某之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并认定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在诊治李某某分娩过程中有直接医疗过错责任,对李某某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后,双方在平昌县医患调解中心、平昌县卫生局调解下均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某于2015年11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平昌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其损失共计40万元。诉讼中,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对其过错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意见为: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在发现李某某产后大出血后,对其大处血处理力度不够,存在过错,与产妇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庭 审后,民一庭的承办法官通知李某某及平昌县妇幼保健院的法定代表人到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法理角度逐一释明。并采取“背对背式调解法”“面对面式疏 导法”,向原告讲明其主张赔偿的费用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必须于法有据,不能期望值过高;同时,李某某因分娩在平昌县妇幼保 健院就医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因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李某某受伤。患者基于对医院医疗技术及医疗设备的信任,平昌县妇幼保健院也因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开导,李某某与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医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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