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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高考在即 省教考院提醒: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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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7 10: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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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都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以“替考进重点大学”、“高考真题答案”等噱头“引诱”考生及家长作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高考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首次高考,若有组织作弊、代考、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作弊行为,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简称教育部33号令)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6月6日,省教育考试院再次提醒广大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切勿作弊。

    一、考试违纪及其处罚办法

          根据教育部33号令,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相应的处罚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具体规定是: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及其处罚办法

          根据教育部33号令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相应的处罚是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具体规定是: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同时,如果被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面这些行为中其中任意一项的,也同样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具体规定是: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另外,教育部33号令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除了按作弊处理外,同时还要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具体规定是: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哪些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行为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内容包括: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内容包括: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党员干部违纪舞弊的处罚办法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属于党员干部的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如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诚信应考、从容应答是王道


           据了解,从2012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全部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标准化考场内配备有视频监控摄像、无线电(手机)信号屏蔽仪。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其禁带物品,用指纹验证考生身份。这些技术手段,确保为考生营造一个公平规范的考试环境,给考试作弊敲响了警钟。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在违纪作弊处罚规定中,考生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忘了规定而将手机、手表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又没有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所以考生入场前要仔细检查携带的物品,避免可能受到的处罚。


          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所有考场监控录像进行视频回放,倒查和处罚违纪作弊行为。


          多年来,我国一直重拳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生只有诚信应考,从容应答,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水平,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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