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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在南江县乐坝镇,侯某看见四五十米开外的李子树上有一个模糊的影子,以为是野生动物在偷食李子,他便从家里拿出火药枪射杀,事后才发现不幸射杀了村民张某。 2015年12月15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侯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侯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死者损失且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南江县检察院收到判决,经审查后认为,判决中对被告人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畸轻,系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检察官认为,侯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侯某致人死亡的先前行为为非法持枪行为,过失程度高于一般日常行为的过失程度。该判决对被告人侯某减轻处罚,但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南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后,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抗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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