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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 1.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入城镇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 5.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二、所需资料及流程 1.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需提供工商登记证明和劳动关系合同书;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3.本市农村户口和外来户籍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暂住证明; 4.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证明; 5.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劳动者需提供: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和下岗证明; (2)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低保和失业证明;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4)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籍证明和无业证明; (5)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证明。 三、用途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持证人员可免费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进行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人员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税收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符合条件的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等。 四、年检 年检时间按满周年计算。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应在创业或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其他人员由为最近一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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