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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动态] 平昌法院审结一起因酒驾引发人格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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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9: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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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21日中午,蒋某甲、蒋某乙在网吧用QQ方式与李某某之子李某联系,邀请李某晚上一起聚一聚。当晚9时许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其女友金某与蒋甲某、蒋某乙一起吃夜宵、喝啤酒,大约23时许,四人吃夜宵结束后,又买了零食和啤酒一起到附近的草坪上继续喝酒。喝酒结束后,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女友金某回家,凌晨时分,该车撞到路外人行道上电杆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某之子李某饮酒后驾车以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某某(死者之父)认为蒋甲某、蒋乙某与其子一同喝酒使其饮酒驾车,对其子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讼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某只有一子即死者,其家属情绪激动。办案法官从情理出发,让原告知晓死者(原告之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向两被告蒋甲某、蒋乙某进行沟通讲解,使两被告明白,他们与受害人死者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虽不违法,但导致受害人因醉酒而不符合驾车的条件,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他们应尽到警勉和劝诫的义务。在承办法官的细心讲解下,最终两被告蒋甲某、蒋乙某表示愿意向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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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5: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喝酒就不应该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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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9: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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