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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近日,从省高院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法》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态度和做法进行了明确。 首先,各行政机关要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对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认为法院的行政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是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主动参与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如果败诉,应当及时总结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今后,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重大公共利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我省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来源:四川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