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相关通告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相关通告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即日起在平昌县范围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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