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油科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部分。
本办法所称秸秆露天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时限内,禁止露天焚烧本办法所称秸秆。
第四条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重点防控与全面监管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强化防控监管,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查证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鼓励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村(社区)。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露天禁烧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在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内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既切实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督办,督促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对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和巡查;通报、督促、协调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公布、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信息的调查处理和信息上报;会同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配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加工领域的综合利用,指导禁烧监管信息化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财政政策;统筹安排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经费,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教育体育部门:充分发挥各级中小学校自身优势,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小手牵大手”等活动,通过发放“两书”(告家长书、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学生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家庭宣传普及工作。
科技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林业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区内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区域内的露天焚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罚,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禁烧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秸秆露天禁烧区
第十二条 本市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和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计划烧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区并公布执行。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快速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全时露天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拟定本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条件状况,可以统筹安排各县(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内的存量秸秆进行有序烧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社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进行秸秆烧除,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第四章秸秆露天禁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督查、县(区)主导、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市级领导包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社区)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责任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在三夏、三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秸秆禁烧可视化监测网络,实现实时全景视频监测、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建立由乡镇(街道)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组建乡、村禁烧工作队伍,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第一时间扑灭焚烧火点。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律、条例、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鼓励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露天禁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计划烧除工作,并做好防控、巡查,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实施计划烧除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
(二)预测预警可能出现连续污染天气时;
(三)冬春季节或气象部门发布3级以下风静稳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时;
(四)其他不适宜焚烧秸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宣传,鼓励依法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报。空气环境质量预报应当作为制定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计划烧除方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环境部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增加重点区域的监管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和挂包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禁烧职责的;
(二)未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的;
(三)未对违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应付、袒护纵容的;
(四)对秸秆露天禁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力,造成县级以上城市大气重度以上污染的;
(五)辖区内屡次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导致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或被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暗访纳入警示案例曝光的;
(六)因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对上级督查、巡查、检查发现和移交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八)未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绩效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等方面重要情况的;
(十)违反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巡查、督查和秸秆焚烧监管平台发现的露天焚烧点位,以及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位于全时禁烧区内或处于限时禁烧区计划烧除时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街道)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重大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街道)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1天内发现火点1起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九条 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
(一)对县(区)责任追究:
凡出现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做出书面检查、公开约谈等责任追究。
(二)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
1.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八、九、十项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责成做出书面检查。
2.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追责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由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市电视台公开承诺;第二次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责,第三次责成县区按程序免职并倒查县区挂包领导责任。
(三)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有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四)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履职不力,工作安排部署缺失,监管、督查、巡查不到位,造成秸秆露天焚烧严重后果的部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巴中经济开发区、文旅新区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市内出台的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名词解释:
三夏:是夏收、夏种、夏管的简称,从每年5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
三秋:是秋收、秋耕、秋种的简称,从每年9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
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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