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人注意!关于养犬,这些不文明行为会被处罚!
巴中市公安局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码头、广场周边、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许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
3、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4、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5、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6、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7、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1、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每年定期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3、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27-5272177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827-5260561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827-5256661
欢迎市民参与监督,踊跃举报。 知道了谢谢啊哈哈哈哈哈过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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