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赔礼道歉!平昌一火锅店往火锅底料里加“老油”,3人被判刑!
6月24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廖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该火锅店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426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出资在平昌县县城经营一火锅店。同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应聘到火锅店上班,负责炒制火锅底料、配置锅底。为提升火锅口感,被告人廖某某授意何某某、李某某用顾客食用火锅后剩下的废弃油脂提炼“老油”,并添加至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经审查,该火锅店销售含“老油”的锅底共计收入4142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销售给顾客食用的废弃火锅底料(俗称“老油”)属于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经过反复高温处理,油质中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中,在对该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涉案火锅店业主判处了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加大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不能触碰,否则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我就想问一下是那一家火锅店 每次这种都不公布店名。。。是保护店家隐私吗? 问一下为什么大部分都不曝光店名呢?求专业人士普及一下http://m.pcljl.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m.pcljl.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m.pcljl.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我就是想看看是哪一家才点进来看一眼的 公布店名……不公布店名道歉有何用… 为啥要判缓刑?判了又不坐牢,还有啥震慑力? 都判了为何还不公开店名,人名?这算包疪?吃了的客人咋办? 给了好处知道不。 其实没有老油的火锅,没有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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