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干部贪污、挪用公款25万元获刑一年,处罚金10万!
被告人严仕平,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学文化,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党支部书记、站长,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仕平于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巴州区畜禽繁育改良站工作,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站长。
一、被告人严仕平伙同他人贪污7.2万元
2013年2月,时任巴州区畜禽繁育改部贪污、挪用公款25万元获良站站长肖翀与被告人严仕平商议后,安排巴州区吉宏生猪繁殖基地负责人马某伪造巴州区畜禽繁育改良站向其购买40头母猪的相关账务资料,套取基层畜牧推广体系建设资金7.2万元。2013年3月,马某在肖翀办公室将套取的7.2万元交给肖翀、严仕平。后肖翀与严仕平将该7.2万元予以私分,肖翀分得4万元,严仕平分得3.2万元。事发后,严仕平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
二、被告人严仕平挪用公款17.84万元
2015年九十月份,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按照省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编制恩阳区2015年度退耕还草项目实施方案,按每亩500元(含草种款120元)向实施业主拨付补助资金,并确定21家养殖场和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业主。2016年三四月份,严仕平与副站长李某1、李某2商量,决定由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购买部分草种发给业主种植,购买草种钱在拨付资金时从草种款补助里面扣减。2016年三四月份与九十月份,严仕平先后从草种供应商徐某、李某3处购买了价格为5.78万元、2.0025万元的草种,发给业主种植。2016年11月,在向项目业主拨付补助资金时,严仕平、李某1、李某2三人商议把每亩120元的草种款拨付给业主,再从业主处收回来保管在严仕平处,用于支付前期欠的草种款和以后购买草种,并提出把钱收回来后存在第三人的银行账户上。随后,严仕平联系其校友李某3,让李某3把银行卡交给其用一段时间。2016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项目业主陆续通过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向严仕平保管的户名为李某3的农商银行账户交回草种款22.08万元,加上严仕平从两户业主处收回现金3万元,其共计收回并保管草种款25.08万元。收回25.08万元草种款后,严仕平在2017年七八月份向草种供应商王某支付3万元,向李某4支付0.52万元,向陈某支付1.64万元,向徐某支付2.08万元,共计7.24万元,剩余17.84万元草种款被严仕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以及家庭开支。截止案发,严仕平尚未将剩余款项归还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在调查期间,被告人严仕平退还其挪用的资金12.38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仕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国家资金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资金17.84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仕平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仕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仕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严仕平退还5.4525万元给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
来源:人在巴中
知道了 谢谢告知 才一年啊!太少了 你是个人才啊 严厉打击违法乱纪 这样的人真是重罪 贪污腐败真是可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不是啊 这个要严格执行 贪小利而忘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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