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莲蓬 发表于 2022-1-20 14:57:03

平昌一男子非法制造枪支被起诉!

近日平昌一男子私自制造枪支被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平昌男子冯某某,男(1977年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平昌县某镇某社区副书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1年12月1日向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冯某某待业在家,见到有人驾驶汽车到其居住的平昌县**镇**社区辖区内使用改装的射钉枪打野鸡,冯某某出于对射钉枪的喜欢,便在网络上购买了射钉器及无缝钢管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到自己手中,之后冯某某便对射钉器和无缝钢管进行改装,成为一把射钉枪,后又购买钢珠用于射击,冯某某在自己家院坝试枪时该射钉枪卡壳不能正常击发,冯某某遂将该射钉枪一直放于家中未使用。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制造的射钉枪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1年6月4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将射钉枪查获并扣押,同年8月3日冯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非法制造枪支属违法行为请各位三思而后行!

兰德酷路泽 发表于 2022-1-31 19:12:13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指尖上的幸福123 发表于 2022-1-23 10:21:39

这下子就把自己坑进去了吧

我是一坨翔 发表于 2022-1-21 03:14:40

党员干部都能犯这种错!

少女所長 发表于 2022-1-20 18:07:42

这些人是真的敢啊

雅的轻狂 发表于 2022-1-20 18:07:52

还是党政干部诶

猪猪霞 发表于 2022-1-20 18:08:04

这不是知法犯法吗

太阳5103 发表于 2022-1-20 21:24:49

这样的事是违法的

你趴在地上抽烟 发表于 2022-1-20 22:53:26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天下第一白 发表于 2022-1-20 22:59:33

双击打开

刺猬1 发表于 2022-1-21 03:39:35

好的,谢谢告知

惊艳一枪 发表于 2022-1-21 08:46:15

真是知法犯法!!!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平昌一男子非法制造枪支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