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一男子用药毒野生河虾0.29公斤,被当场抓获...
炸鱼、毒鱼、电鱼这些捕捞方式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破坏极大同时国家也是明令禁止的近日,平昌一男子...平昌籍男子肖某甲,(1968年、汉族、文盲、无业)系聋哑人(二级残疾),2020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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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对其父亲肖某乙用手比划,表达意欲下河捕鱼,并拿出渔网和钓鱼竿等工具,肖某乙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叫他下河钓鱼,便打电话给其小儿子肖某丙,让肖某丙开车同路去钓鱼。肖某丙同意后,开车将被告人肖某甲及其父亲肖某乙送到平昌县星光工业园巴河泻巴河段(小地名:原石壕,属于天然水域)。到达河边后,肖某丙便开始用钓鱼竿在距离肖某甲、肖某乙五六米的上游钓鱼。被告人肖某甲则从自己提的一个塑料桶内拿出事先准备的1瓶阿维高氯农药,将农药掺和在沙土里拌匀再洒向河内。随后,被告人肖某甲就用网兜在河道内舀漂浮的河虾。当天9时许,平昌县水产渔政局巡河员发现了被告人肖某甲的毒鱼行为并报警。随即,平昌县江口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肖某甲现场抓获,扣押野生河虾0.29公斤、药瓶12个(未使用)、塑料桶1个、网兜3个。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甲使用的农药中含有氯氰菊酯。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548元。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聋哑人,肖某甲在法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甲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零妹妹在此温馨提醒毒鱼不仅污染水资源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实施毒鱼或者其他非法捕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既然国家禁止做的事作为老百姓还是遵守的比较好,一定要做一个好公民 响滩河里还有人毒鱼怎么不查? 遵纪守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知道了 谢谢告知 罚款有些少啊 548? 严厉打击违法乱纪 谢谢告知,,,, 这是残疾人不自重 敢在水中下毒,你真是不想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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