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一男子“五进宫”仍不思悔改,再次行窃被当场抓获!
提到那些“屡教不改”的惯犯大家一定会恨得牙痒痒平昌一男子5次进局子后仍不悔改近日,因再次行窃被当场抓获~平昌籍男子张某,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盗窃5起,2021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3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因盗窃入狱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平昌县新华街西段干堰塘菜市场内寻找睡觉的地点,在其路过该菜市场内“何记鲜牛肉”斜对面摩托车停放点时,发现该处停放有一辆红黑色的正三轮电动车,该车中控屏幕未熄灭,张某便上前扭动电动车油门,发现该电动车能够驾驶,便想将该车占为已有,于是将该车盗走供自己使用,2021年6月30日上午,张某准备驾驶其停放在平昌县伯坚广场停车场的电动车时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正三轮电动车评估价为人民币12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你也是一个人才,360刚刚出校门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环境不错啊 估计这辈子是不想出来的。 他只是把监狱当成家。 这就是社会败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知道了谢谢告知 抓进去入于别让他出来 数额巨大 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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