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街头一男子当街售卖军服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摆地摊方式在平昌县城及周边乡镇向社会公众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饰。至2021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时,被告人毛某某已销售07式陆士兵冬常服、07式陆士兵春秋常服、07式陆长袖夏常服、07式陆短袖夏常服、07式武警短袖夏常服、07式陆士兵春秋常服裤子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300余件,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毛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退赃人民币7853元。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阳光小区天府银行正对面人行道处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贾永超、袁大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有的衣服不能随便卖的 盆友们往深里想,一介平民他的这些服装是从哪里发出来的???不找源头???唉,办案的也是有功劳……抓小虾,放大鱼的做法我个人不敢苟同。唤……??? 这样的人是不是脑袋里面有包 有些事情是不能干的 原来这些服装是不能乱卖的。 牛逼,党员就这个觉悟http://m.pcljl.com/public/emotion/face_020.png 你这个是淘宝批发的吗 这也可以?太会想赚钱门路了 那这个衣服不能乱买呀! 天下第一白 发表于 2021-10-12 21:32
你这个是淘宝批发的吗
淘宝卖不了的 只能线下哈, 平昌街头一男子当街售卖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