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一男子贩毒被抓,毒品净重148.5g被判刑12年半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详情如下:被告人何某东,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平昌县。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初,唐某、苟某珑经事先预谋,将奔驰车子抵押借款作为毒资,并找到被告人何某东商议购买毒品冰毒进行贩卖牟利,后由被告人何某东联系江西樟树的毒品卖家(身份不详)。2019年5月9日,唐某、苟某珑伙同被告人何某东驾车从浙江省义乌市前往江西省樟树市交易未果,后由苟某珑联系李某,通过李某介绍的梅某文,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肖某处购得一袋毒品冰毒,购买毒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东吸食了毒品冰毒进行验货。之后唐某、苟某珑将被告人何某东送至江西樟树,让被告人何某东继续联系卖家购买毒品冰毒,其二人则将购得的毒品带至义乌,并谈好以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联系的买家。2019年5月10日,唐某、苟某珑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唐某处起获毛重152.9g(净重148.5g)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经鉴定,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质量分数为69.0%。被告人何某东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东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刘追平提出被告人何某东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年纪轻轻就吸毒,这辈子都毁了 必须严惩 贩毒必须严惩不贷 冰毒千万不能沾,害人害己 吸毒这辈子都凉了 吸毒的人都会丧失理智,啥子事情都做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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