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七旬同胞兄弟因借款发生纠纷反目,竟还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系同胞兄弟。自2015年起,刘某乙多次在刘某甲处借款。后因刘某乙未及时还款,刘某甲诉至平昌法院。平昌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乙偿还刘某甲借款本金8817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或其他金融财产,也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刘某乙现年74岁,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24日,平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了网络查询和现场查看被执行人生活情况、约谈被执行人、调查案外人等传统调查措施,穷尽了调查手段,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免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平昌县人民法院
哦嗬这个钱可能要打水漂 钱也要不回来了 所以借钱当没有能力偿还时就可以不用还了 无儿无女借那么多钱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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