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45万余元!巴中一副书记被判三年半,处罚金30万
蒋吉鹏,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市恩阳区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现居住于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巴中市恩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5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一、贪污6.43万元。2015年10月,石城乡在政府性债务锁定中虚列该乡下差狮子山村原文书杨某甲6.63万元债务。2017年1月20日,区财政局拨付杨某甲化解债务资金6.63万元。同月24日,该乡财政所时任所长冯某甲委托被告人蒋吉鹏从杨某甲处收回6.43万元化债资金。蒋吉鹏收回该6.43万元后以单位开支为由将此款据为己有。二、受贿39.5万元。2012年至2018年期间,蒋吉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石城乡方山村主任、恩阳啼鸣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6.3万元,索取石城乡宝元寺社区1.1万元,索取清坪村1万元,收受恩阳区卢溪河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乙6.5万元,收受巴中市向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甲2万元,收受巴中市恩阳区祥琦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王某甲1万元,收受石城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承包商黄某某3万元,收受石城乡项目承包商贾某3万元,收受石城乡巴山新居项目、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黎某2.7万元,收受石城乡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鲜某甲1万元,收受石城乡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田某某0.5万元,收受鲜某乙0.5万元,收受石城乡店招店牌建设项目承包商杨某丙0.5万元,收受石城乡“一事一议”项目承包商何某甲0.5万元,收受石城乡林业站站长何某乙0.8万元,收受石城乡劳保所所长冯某乙0.7万元,收受石城乡金鼓岩村及该村干部曾某某1.4万元,收受清坪村0.3万元,收受三清庙村3.2万元,收受项目承包商李某某2.4万元,收受石城乡畜牧兽医站站长喻某乙1.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吉鹏当选为石城乡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2015年10月29日起任石城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一、贪污6.43万元。二、受贿39.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的公共财物6.43万元非法转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蒋吉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8.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蒋吉鹏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蒋吉鹏虽经恩阳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没有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在之后的调查中才陆续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蒋吉鹏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不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蒋吉鹏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吉鹏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吉鹏已退缴的违法所得45.93万元予以没收。
才这点钱 才这点钱 才这么点啊 这个人就不日载 45万也很多了,好吧 啧,索要,不嫌丢面 该该该 还不是凉了,罚款30万 有谁知道平昌新区医院情况的,请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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