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921余万元!平昌县原县委书记刘谦祥被判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近日,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有位副厅级官员,曾任平昌县委书记的刘谦祥犯受贿罪受审判刑,详情如下:被告人刘谦祥,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研究生毕业,原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副厅级)。曾任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住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2日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谦祥利用其先后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彭某位、孙某甲、熊某云、朱某正等人所送人民币、美元等财物,共计920.3万元和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21.5254万元。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谦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其先后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920.3万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谦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在追缴赃款中,应扣减退还彭某位所送的24万元,该24万元应向行贿人彭某位追缴。
根据被告人刘谦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谦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一百四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抵扣应追缴赃款。刘谦祥退回彭某位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其余赃款人民币七百五十六万三千元、美元两千元继续追缴。
平昌人民有苦说不出啊 彭忠位咋不查一下呢。 这真不是个人 牛牵羊啊牛牵羊 想起都逗人恨 狗日刘谦祥硬是逗起万人日决 我去看了判决书原文,他自己做了哪些事都记不起了,判决书都是好几页 怎么光出现贪官? 他咋了,贪这么多? 看见都恼火 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