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村支书伙同森林管护员侵占近8万元拒不承认贪污 终审还是遭判了
10月1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巴中南江县元潭镇凉水井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俊伙同南江县元潭镇人民政府原森林管护员李和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林地征收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国家资金79593.70元;李国俊将集体财产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刑终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国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和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国俊、李和成在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国俊职务侵占所得赃款164220元。
被告不承认贪污 上诉称主观上是为集体建设
裁判文书显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俊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和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192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国俊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国俊、李和成利用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侵占国家资金79593.70元,李国俊个人获款38799.20元,李和成个人获款5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李国俊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国俊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李国俊、李和成贪污犯罪中,李国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和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国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和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李国俊、李和成在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国俊职务侵占所得赃款164220元。
李国俊上诉称,原判认定李国俊、李和成利用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侵占国家林地征收补偿资金79593.70元不当,李国俊主观上是为集体建设,不构成贪污罪;李国俊个人承包了巴陕高速公路南江段项目凉水井村境内的线外附属工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和成共谋将集体所涉林地补偿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原判认定李国俊、李和成侵占国家林地征收补偿资金79593.7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三、原审被告人李和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俊、原审被告人李和成犯罪所得赃款,返还四川省南江县元潭镇凉水井村。
高院终审判决 贪污罪跑不脱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李国俊、李和成都应该算为国家工作人员,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在元潭乡政府拨付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前仍然属于乡政府管理的国家资金,李国俊、李和成等人共同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国家财产,其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均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且应并处罚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取消罚金属于量刑畸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俊其身份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国俊与他人在政府拨付的补偿款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前共谋将部分补偿款私分,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李国俊辩称其处置的是集体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和成作为政府森林管护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参与他人贪污林地补偿款,也构成贪污罪。
李国俊利用担任凉水井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的方式,将巴陕高速公路南江段项目凉水井村境内的线外附属工程的工程款中的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做出上诉判决。
还找这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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