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佛园花姐 发表于 2018-6-7 15:35:24

平昌公租房新政策来了,住房困难家庭看过来,附申请攻略


从我县人民政府网获悉,根据《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加快建设主题供给、多渠道、连租带购的住房机制,加大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

保障范围:
县城建成区(即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金宝新区管委会、星光工业园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的城镇居民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条件;
(1)主申请人为成年人且属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县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80%;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三无人员和孤寡老人除外),必须由成年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且在县城建城区内就业;
(2)主申请人为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或由县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考试招录的人员;
(3)截止申请之日主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处于在缴存状态;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已与县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已备案;
(2)主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其他规定
(1)房产规定。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计入自有房产统一进行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房产范围;
(2)共同申请人认定。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主要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父母双亡的未婚兄弟姐妹,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居住时间规定。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县城建成区共同生活居住超过半年以上。

五、申请及确认程序;
   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及公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复审及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确认。

六、应交的申请材料;
(1)主申请人填写的《平昌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期间有效的租赁合同、租房协议(收取由租住地社区居委会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其它居住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特大疾病等其他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家庭的房产情况(初次申请时,所有申请家庭在申请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出具结果,外地户籍除新就业职工以外的申请家庭需到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并出具结果);
(6)收入状况证明(年满18周岁的必须出具,有工作单位或相对稳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无收入或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填写收入承诺书,租住地社区居委会调查确认);
(7)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8)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及已婚、离异、丧偶但户籍没有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9)入股经商、开办企业情况(初次申请时,所有申请家庭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相关情况并出具结果)。
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家庭应及时提交补充资料。

七、申请、审核时间;
(1)申请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审核时间: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先由申请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进行初审及公示,再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进行复审及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规定;
(1)实物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择期进行配租。
无房源配租的自动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待有可配租房源时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2)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直发到户。

九、公租房租金价格、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别是;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批准价格执行;
(2)住房租赁补贴季度发放标准:
1人户:低保家庭600元,非低保家庭420元;

2人户:低保家庭700元,非低保家庭490元;

3人户:低保家庭900元,非低保家庭630元;

4人户及以上:低保家庭1100元,非低保家庭770元。
(3)租金价格、补贴标准调整:
方案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若租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绿绿的小米椒 发表于 2018-6-7 16:46:41

拆迁的时候租房的多,现在好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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